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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
2017年底,刘佳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,暑假刚开始,他决定在某名校附近买一套学区房,这样小孩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进入名校了。
经过一番比对筛选后,刘佳看中了李南在该名校附近的一套二手房,并与李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
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“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;若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,且逾期超过十五日的,自逾期超过十五日起,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”的内容。
随后,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了交易,刘佳交了房款,拿到了房子,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。
拿到产权证当天,刘佳心里十分的高兴,心想:小孩读书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。
第二天,刘佳去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,准备将户口迁进去时,却被告知该房内已有户籍。
刘佳赶紧找到了卖家,才知道,此房原为李南母亲名下的房产,后因母亲去世,李南通过继承获得该房。
但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,李母的另一个继承人,即李南的大哥李东曾对母亲遗产分配提出了异议,认为遗产分配不均,并将李南诉至法院。
后经法院判决,该房产由李南继承,大哥李东则继承母亲其他遗产,但李东户口却还留在房子里,现在该房内的户口正是李东的户口。
李东因母亲去世与李南争财产,2个人已是闹的断绝关系,无论李南用尽各种方式,大哥李东就是不同意迁出户口。
最终刘佳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求助法律,一纸诉状将李东和李南告上法庭。
李南在诉讼中觉得十分委屈,辩称:
签订合同中,对户口迁出条款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特殊说明,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。同时认为,户口不能迁出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,而是中国户籍行政管理制度的缺陷,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法院最后审理判决:
刘佳在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,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,李南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李南给付刘佳违约金15万元,并且责令让原业主把户口迁出。而实际上,李东最后等到了2018年户口新政[1]出来之后才迁出。
在这个案例中,刘佳虽然最后得到了赔偿,也恰好没有影响孩子上学,但这个过程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是很高的。
像这样原业主隐瞒户口,而你没有及时去派出所查实的话,就会碰到像刘佳这样的困境。
那怎样才能防止原业主隐瞒户口或者户口不迁出的问题呢?
1.1.1 向东建议1:事先核查
准备签合同之前,让原业主陪同你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,核查有没有户口,能不能迁出,以确保房产交易过程中不会出现纰漏。
1.1.2 向东建议2:合同约定最后期限
买卖合同上一定要明确规定迁出的时间,这个时间一定是在产权交易过户之前,并且约定如果没有及时迁出的话,不能过户,这样房东就拿不到后面的尾款了。
1.1.3 向东建议3:保证金
如果业主确实能迁走,但是要求迁出时间长,一定押大额的保证金到少10-20万,以确保房东能迁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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